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是指買賣合同簽訂后,不是由于當事人一方的過失或故意,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fā)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以據此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推遲履行合同,對方無權要求賠償。
不可抗力通常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災、旱災、暴風雪、地震等;另一種是社會原因引起的,如戰(zhàn)爭、罷工、政府禁令等。但不可抗力事件目前國際上并無統(tǒng)一的明確的解釋。哪些意外事故應視作不可抗力,可由買賣雙方在合同的不可抗力條款中約定。
不可抗力條款是一種免責條款,即免除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違約的一方的違約責任。一般應規(guī)定的內容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圍,事件發(fā)生后通知對方的期限,出具證明文件的機構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
我國進出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按對不可抗力事件范圍規(guī)定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
概括式,即對不可抗力事件作籠統(tǒng)的提示,如“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遲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不負有違約責任。但應立即以電傳或傳真通知對方,并在XX天內以航空掛號信向對方提供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書’。
列舉式,即逐一訂明不可抗力事件的種類。如“由于戰(zhàn)爭、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雪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遲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負有違約責任......”。
綜合式,即將概括式和列舉式合并在一起,如“由于戰(zhàn)爭、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負有違約責任......”。綜合式是最為常用的一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