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FOB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guī)定的裝運期內(nèi)在指定裝運港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上,并負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
FOB 術語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離岸價格"。
按《1990年通則》,在 FOB 術語下,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如下:
(一) 賣方的主要義務:
1.負責在合同規(guī)定的日期或期間內(nèi),在指定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按 港口 慣常方式交至買方指定的船上,并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
2. 負責辦理貨物出口手續(xù),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
3.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負責提供商業(yè)發(fā)票和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jù)。如果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信,則所有單據(jù)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信息(EDI message)所替代。
(二) 買方的主要義務:
1. 負責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價款;
2.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并給予賣方關于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
3.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并辦理貨物進口以及必要時經(jīng)由另一國過境運輸?shù)囊磺?海關 手續(xù);
4.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5. 收取賣方按合同規(guī)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合同相符的單據(jù)。
采用FOB術語,需注意以下幾點:
1.買方應及時租船訂艙,并將船名、裝船地點和時間及時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及時備貨,安排裝船。否則將構成買方違約。從而有可能導致賣方要求解除合同及/或要求損害賠償。
2. 裝船費用負擔情況,一船采用FOB術語變形來表示。常見的有:
FOB班輪條件(FOB liner terms),指裝船費用如同以班輪裝運那樣由支付運費的一方(即買方)負擔;
FOB釣鉤下交貨(FOB under tackle),指賣方將貨物置于輪船吊鉤可及之處,從貨物起吊開始的裝船費用由買方負擔;
FOB包括理艙(FOB stowed, FOBS),指賣方負擔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支付包括理艙費在內(nèi)的裝船費用;
FOB包括平艙(FOB trimmed, FOBT),指賣方負擔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支付包括平艙費在內(nèi)的裝船費用。
3. 美國對FOB術語的解釋與1990 incoterms 的規(guī)定不同,美國將FOB術語分為六種,其中只有"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FOB vessel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與1990 INCOFERMS 解釋相近,因此,我 外貿(mào) 企業(yè)在與美國和其他美洲國家出口商按FOB術語洽談進口業(yè)務時,除了應在FOB術語后注明"vessel"外,還應明確提出對方(賣方)負責取得出口許可證,并支付一切出口稅捐及費用
二、 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險費、運費(…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guī)定的裝運期內(nèi)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并負責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以及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費。
按照《1990年通則》, CIF 合同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如下:
(一) 賣方的主要義務
1.負責在合同規(guī)定的日期或期間內(nèi),在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
2. 負責辦理貨物出口手續(xù),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
3. 負責租船或訂艙,并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
4. 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
5.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6.負責提供商業(yè)發(fā)票,保險單和貨物運往約定目的港的通常運輸單據(jù)。如果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信,則所有單據(jù)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信息所替代。
(二) 買方的主要義務
1. 負責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價款;
2. 負責辦理貨物進口手續(xù),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
3.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 收取賣方按合同規(guī)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合同相符的單據(jù)。
在采用 CIF 術語時,需注意以下幾點:
1. CIF合同屬"裝運合同",盡管我們通常稱之為"到岸價",但這是指價格的構成,是由成本運費+保險費。而不是指賣方也負責貨物到岸前的風險。賣方在按合同規(guī)定的裝運地將貨物交付裝運后,對貨物可能發(fā)生的任何風險不再承擔責任。
2. 賣方應及時租船訂艙。
3. 賣方應按合同要求辦理保險,有關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必須與貨物運輸相符合,并必須至遲自買方需負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時(即自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對買方的保障生效。該保險責任的期限必須展延至貨物到達約定的目的港為止。
4. 卸貨費用的負擔,常用CIF術語的變形來表示,例如:
1 CIF班輪條件(CIF liner terms),指卸貨費用按班輪條件處理,由支付運費的一方(即賣方)負擔;
2 CIF艙底交貨(CIF ex ship's hold),指買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起吊卸到碼頭的費用;
3 CIF吊鉤交貨(CIF ex tackle),指賣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吊至船邊卸離吊鉤為止的費用;
4 CIF卸到岸上(CIF landed),指賣方負擔將貨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費用。
5.CIF合同屬于象征性交貨(symbolic delivery)合同。賣方只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單據(jù),即等同于交付貨物,即使在賣方提交單據(jù)時,貨物已經(jīng)滅失或損壞,買方仍必須憑單據(jù)付款,但他可憑 提單 向船方或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