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交承運人”的概念
向承運人交貨的貿易 術語 有三種,它們是:
FCA (… named carrier)——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
CPT (…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這三種貿易 術語 不僅適用于 海運 和內河運輸,而且適用于航空運輸、鐵路運輸和公路運輸。它們均屬于象征性交貨。
《通則》對在不同運輸方式下的“貨交承運人”這一交貨條件,作了具體的規(guī)定:鐵路運輸中貨物夠裝滿一整車或整集裝箱,以及內河運輸和公路運輸中在賣方所在地點交貨時,賣方有責任把貨物裝入運輸工具。在其他情況下,賣方都是在承運人所在地點交貨,只需把貨物交給承運人照管,即履行了交貨義務。這一規(guī)定,對于海上運輸來說,明顯不同于越過船舷交到船上的船傳統(tǒng)方式。
和傳統(tǒng)貿易 術語 的比較
FCA 、 CPT 、 CIP 與傳統(tǒng)的 FOB 、 CFR 、 CIF 相比較。有以下三個共同點:(1)都是象征性交貨,相應的買賣合同為裝運合同;(2)均由出口方負責出口報關,進口方負責進口報關;(3)買賣雙方所承擔的運輸、保險責任互相對應、即 FCA 和 FOB 一樣,由買方辦理運輸, CPT 和 CFR 一樣,由賣方辦理運輸,而CPT和 CFR 一樣,由賣方承擔辦理運輸和保險的責任。
由此而產生的操作注意事項,也是相類似的。
這兩類貿易術語的主要不同點在于:(1)適合的運輸方式不同、FCA、CPT、 CIP 適合于各種運輸方式,而 FOB 、CFR、ClF,只適合于 海運 和內河運輸;(2)風險點不同。FCA、CPT、CIP方式中,買賣雙方風險和費用的責任劃分以“貨交承運人”為界,而傳統(tǒng)的貿易術語則以“船舷”為界;(3)裝卸費用負擔不同。FCA、CPT、CIP由承運人負責裝卸,因而不存在需要使用貿易術語變形的問題(4)運輸單據(jù)性質不同。 海運 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性質,而航空運單和鐵路運單等,不具有這一性質。
所以,除了風險點不同之外,可以把FCA、CPT、CIP看成是 FOB、CFR、 CIF 方式從海運向各種運輸方式的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