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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術語相關的20案例

http://xibolg.cn 中國鞋網(wǎng) 更新日期:2010-06-17 16:19:43 瀏覽:41345 【大字體  中字體  小字體】 【打印

  1.有一批貨物以 CIF 倫敦價格條件出口,由賣方投保一切險及戰(zhàn)爭險加罷工險。船未到倫敦前,船方獲悉倫敦港正在罷工,不能靠岸卸貨,乃將應卸倫敦貨物卸至下一個 港口 。后來倫敦罷工結束,貨物又從該港運往倫敦,增加運費 2200 英鎊,這筆費用由誰負責?并說明理由。


  答:這筆費用應由進口人自己負責,因為按 CIF 價格,出口人在貨物裝運后,交單即交貨,已完成交貨任務,可不負責。承運人按提單背面條款大都規(guī)定如因罷工而使船舶及貨物不能到達目的港及 /或在目的港卸貨,承運人有權在任何其他安全和便利的 港口 卸下貨物,運輸合同應認為已經履行。保險公司對罷工險負責的損失只限于直接損失,間接損失不賠。而因 港口 工人罷工無法在原定目的港卸貨,轉到另一個港口卸貨所引起增加的運輸費用屬于間接損失。


  2.我國某出口公司向法國出口貨物一批,合同中的貿易 術語 是 CIF M ARSEILLES,賣方在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和裝運港裝船,但貨船離港后不久便觸礁沉沒。次日,當賣方憑提單、保險單以及發(fā)票等有關單據(jù)通過銀行向買方要求付款時,買方以無法收到合同中規(guī)定的貨物為由,拒絕接受單據(jù)和付款。我方應該如何處理?


  答:本案買賣雙方訂立的是 CIF 合同。CIF 合同的含義是賣方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前的一切責任、費用和風險。2000通則在 CIF 解釋中的第 B5 款規(guī)定: “買方負擔貨物越過裝運港的船舷后一切貨損貨差的風險!币虼耍洿谕局谐翛]造成的貨物損失應由買方負擔,買方應接受所有單據(jù)并且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全部貨款。在接受單據(jù)后,買方可以憑單據(jù)向保險單載明的承保人 (保險公司)索賠,通常可以獲得相當于貨物價值(CIF 價)1.1倍的賠償。


  3.有一份出售油菜籽的 FOB 合同。合同中規(guī)定: “1990 年3月裝船,如果買方在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不能派船接運貨物,賣方同意保留 28天,但買方應負擔按現(xiàn)行費率計算的倉租、利息和保險費!苯Y果,在賣方的反復催促下,買方所派船只才于 5 月5日到達指定裝運港,賣方于是拒絕交貨并向買方索取包括 28天倉租、利息與保險費在內的損失。這樣做有沒有道理?


  答: FOB 的含義是由買方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派船并抵達指定裝運港。2000通則關于 FOB 解釋的第 B5 款指出:“如果他(買方)所派的船只不能按期抵達或無法載貨……則應負擔從約定交貨日期或約定的交貨期間屆滿的日期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該項貨物已被適當?shù)負軞w于本合同,即已被清楚地分開,或已以其他方式被確定為本合同的貨物為限!北景纲I方未按合同規(guī)定時間派船,理應賠償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即使合同中不作規(guī)定也應如此。當然,買方有權追究賣方有無在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內將貨物存入指定的碼頭倉庫或在賣方自己的倉庫內指定了一批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貨物作為等待裝船的貨物。若賣方沒有這種履行合同的行為,買方則無賠償?shù)谋匾。如果賣方在 4 月28日前已將貨物售出,買方也無需賠償。


  4.我某出口公司與外商按 CIF 某港口即期 L/C 方式付款的條件達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 L/C 均規(guī)定不準轉運。我方在 L/C 有效期內將貨物裝上直駛目的港的班輪,并以直運提單辦理了議付,國外開證行也憑議付行提交的直運提單付了款。承運船只駛離我國途經某港時,船公司為接載其他貨物,擅自將我方托運的貨物卸下,換裝其他船舶繼續(xù)運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擱,加上換裝的船舶設備陳舊,使抵達目的港的時間比正常直達船的時間晚了兩個多月,影響了買方對貨物的使用。為此,買方向我出口公司索賠,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運提單,而實際是轉船運輸,是弄虛作假行為。我方有關業(yè)務員認為,合同用的是“到岸價”,船舶的艙位是我方租訂的,船方私自轉船的風險理應由我方承擔。因此,按對方要求進行了理賠。你認為我方這樣做是否正確?為什么?


  答:我方的做法是錯誤的,根本不應理賠。因為:(1)我方已按合同和 信用證 的規(guī)定將貨物如期裝上直達班輪并提供了直達班輪提單,賣方的義務已經履行。(2)按 CIF 條件成交,貨物在裝運港裝上駛往目的港的船舶時風險即轉移。貨物何時到達目的港,是否到達目的港,包括船公司中途擅自轉船的風險概由買方承擔,而與賣方無關。在分析本案時應注意以下三點:(1)按 CIF 價成交的貿易合同屬于 “裝運合同”而不是“到貨合同”。賣方只要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就完成了交貨任務,也就是 shipment= delivery,在此之后如貨物滅失、損壞、遲交以及費用增加等等風險,均由買方承擔。(2)我方提供的是直達提單。至于貨物在運輸途中承運人援引提單上的 “自由轉船條款”而將貨物換裝他船時,無需征得托運人的同意,所以買方指責賣方弄虛作假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3)承運人援用 “自由轉船條款”,不應該是無條件的,而應該是有條件的,也就是說,其條件必須合理,否則不能援用。例如,船在中途某港發(fā)生故障,不能繼續(xù)航行時,船方可將貨物轉船。如僅僅為了承運人自身的利益而將貨物轉船,以致造成貨損、貨差、遲交等損失,則承運人就要承擔不可推卸的責任。


  5.某合同出售一級大米 300 噸,按 FOB 條件成交,裝船時貨物經公證人檢驗,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品質條件,賣方在裝船后已及時發(fā)出裝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過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質受到影響。當貨物到達目的港時,只能按三級大米的價格出售,因而買方要求賣方賠償差價損失。試問在上述情況下,賣方對該項損失是否負責?為什么?


  答:賣方對此項差價損失不需負責。因為:按照國際商會 《INCOTERM S2000》的解釋:“FOB 是指當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買方必須自該交貨點起,負擔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卑幢纠那闆r,賣方已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條件,將貨物在約定的裝運港裝上買方租派的船只上,自裝船越過船舷之時起,貨物的風險已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在運輸途中部分大米受到海水浸泡,致使品質受到影響,這是屬于風險損失范圍,與賣方的交貨品質無關。事實上,貨物在裝船時,已驗明品質是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條件的。因此,按照 FOB 條件的解釋,賣方不需負責。


  6.有一份 CIF 合同,貨物已在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和裝運港裝船,受載船只離港 4小時后觸礁沉沒。第二天,當賣方憑手中持有的提單、保險單、發(fā)票等裝運單據(jù) (shippingdocuments)要求買方付款時,買方以貨物已全部損失為理由,拒絕接受單據(jù)和付款。試問在上述情況下,賣方有無權利憑規(guī)定的單據(jù)要求買方付款?為什么?


  答:賣方完全有權憑合同規(guī)定的單據(jù)要求買方付款,而買方無權拒付。因為:(1)CIF 合同是一種特定類型的合同,在貿易慣例中有特定的解釋,而且在過去的不少判例中,一些著名的法官對它也下過權威性的定義。根據(jù)這些解釋和定義,CIF 合同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a.貨物的風險在約定的裝運港裝船越過船舷時,由賣方轉移給買方,而不是在貨物到達目的港卸貨時劃分的。b.貨物所有權的轉移,是以單據(jù)和付款為其對流條件 (cur-rentconditions)。c.賣方有義務按照合同的規(guī)定交付貨物和提交單據(jù),亦有憑單據(jù)向買方收取貨款的權利;買方有義務按照合同收受貨物、接受單據(jù)和支付貨款,并有拒受不符合合同的貨物和單據(jù)的權利。因此,CIF 合同不是賣方保證在目的港交貨的合同,而是賣方在裝運港把貨物裝上運往約定目的港船只,并支付運費和投買海上運輸保險的合同。只要賣方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在裝運港把貨物裝上往目的港的船只,并付清運費和保險費,提供合同規(guī)定的提單、保險單、發(fā)票和有關單據(jù),賣方就履行了他的義務。至于貨物在裝船以后的一切風險和額外費用,均與賣方無關。(2)按照上述解釋,在本例中只要賣方按照合同的規(guī)定,在裝運港把貨物裝上運往約定目的港的船只,此后貨物發(fā)生的一切風險損失,均與賣方無關。盡管貨物在離港后 4 小時觸礁沉沒,賣方也不負任何責任。只要賣方持有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單據(jù),買方就必須憑賣方提供的單據(jù)付款。因此,買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付或拖延付款。


  7.有一份 CIF 合同,出售一批小麥。合同規(guī)定: “CIF 漢堡,賣方必須提交提單、保險單和商品檢驗證書三項單據(jù),買方憑單據(jù)付款。”事后賣方向買方提交上述三項單據(jù),但買方發(fā)現(xiàn)提單和檢驗證書有擦改的痕跡,買方提出異議并暫停付款。事后查明,擦改的是配艙的艙位號,并且是在單據(jù)簽字前擦改的。試問在上述情況下,買方能否堅持拒受單據(jù)和拒付貨款?為什么?


  答:本例的情況有兩種可能,因此要作兩種回答:(1)在 CIF 合同中,賣方負有兩項重要義務:一是必須按照合同的規(guī)定交付貨物;二是必須按照合同的規(guī)定提供單據(jù)。相對來說,買方享有兩項拒收權:一是有權拒絕接受有瑕疵的貨物;二是有權拒受有瑕疵的單據(jù)。按這種解釋,本例買方有權拒絕接受有擦改痕跡的單據(jù)。但是,事后查明,擦改是改正貨物配艙的艙位號碼,并非擦改重大項目的;同時又是在單據(jù)簽字前擦改的。如果買方自己是收貨人,此項擦改過的單據(jù),對買方的權利并無重大影響。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買方不能拒受單據(jù),如果此項擦改給他帶來不便或其他額外支出,他可向賣方提出損害賠償。這是第一種情況。(2)但是,如果買方不是貨物的直接收貨人,他在賣方提交單據(jù)后,擬將這批貨物轉交給第三者,他是準備通過轉交單據(jù)進行交割的。那么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單據(jù)有瑕疵,將給他轉讓單據(jù)帶來重大困難。因此,他拒受這種有瑕疵的單據(jù)是有充分根據(jù)的。正如施米拖夫所說: “從商業(yè)觀點來看,可以說,CIF 合同的目的不是貨物本身的買賣,而是與貨物有關單據(jù)的買賣。”如果本例買方的目的不是買賣貨物本身,而是以轉讓單據(jù)而獲得利益,那么,這種有瑕疵的單據(jù)與他的目的直接相違背。盡管這種擦改的單據(jù)不是重大的擦改,但對于他轉讓單據(jù)卻帶來重大障礙。因此,他主張拒受單據(jù)又是合理的,在上也有依據(jù)。這是第二種情況。


  8.有一份 CIF 合同,出售一級咖啡豆 50 噸。合同規(guī)定:“CIF 紐約每噸 500 美元,6 月份裝船,賣方在紐約提供單據(jù),由買方支付現(xiàn)金。”貨物于 6月 15 日裝船,但賣方一直拖延到 7月 20日才把單據(jù)提交給買方。由于當時咖啡豆國際市場價格下跌,買方拒絕接受單據(jù),除非賣方賠償差價損失。試問在上述情況下,買方有無拒絕接受單據(jù)的權利?為什么?


  答:買方有權拒絕接受單據(jù)。因為:(1)CIF 合同交易中,買賣與貨物有關的單據(jù),甚至比買賣貨物本身更重要。一方面買方以付款換取賣方的單據(jù),另一方面在貨物到達之前,他又能以單據(jù)換取第三者的付款。因此,按CIF 條件買賣,在貨物到達目的港以前,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jù)可能幾易其主。這使 CIF 合同給商人帶來極大的便利。因此,賣方提供的單據(jù)必須是有效和正確的,不致給買方帶來轉讓單據(jù)的不便。在本例中,賣方提交的提單是 6 月 15 日裝船的,而提交單據(jù)的時間卻是 7 月 20 日,這份提單就是過期提單,加上咖啡豆市場價格下跌,這就給買方帶來重大損失。因此,買方有權以過期提單為理由,拒絕接受單據(jù)和付款。(2)構成過期提單,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一是貨物已到達目的港,而單據(jù)在以后才到達,這種比貨物遲到達的提單,稱為過期提單;二是雖然貨物尚未到達目的港,但是提交單據(jù)的日期比提單簽發(fā)日期超過 21 天,這種提單也叫過期提單。例如國際商會 《跟單 信用證 統(tǒng)一慣例》第 43條 a款就有如下的規(guī)定:“除規(guī)定交單到期日以外,每個要求提交運輸單據(jù)的 信用證 還應規(guī)定一個在裝運日后根據(jù)信用證條款必須交單的特定期限,如未規(guī)定該期限,銀行將不接受遲于裝運日后 21 天提交的單據(jù),但無論如何,提交單據(jù)不得遲于信用證到期日!痹诒纠校u方提交單據(jù)的日期,顯然比提單出單日期超過 21 天,而達 35 天之久。因此,這項提單應屬于過期提單。綜合上述兩點,既然賣方提交的提單是過期提單,加上在這個過期期限內,咖啡豆國際市場價格下跌。因此,買方要求賣方賠償差價損失,否則拒絕接受單據(jù)和拒絕付款,這種主張是合理的,在法律上和慣例上都有根據(jù)。


  9.有一份 CFR 合同,買賣一批蠟燭,貨物裝船時,經公證人檢驗合格,符合合同的規(guī)定。貨到目的港,買方發(fā)現(xiàn)有 20%的蠟燭有彎曲現(xiàn)象,因而向賣方索賠。但賣方拒絕,其理由是:貨物在裝船時,品質是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事后又查明起因是貨物交給承運人后,承運人把該批貨物裝在靠近機房的船艙內,由于艙內溫度過高而造成的。試問上述情況下,賣方拒賠的理由是否成立?為什么?


  答:賣方對此項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因為:(1)在貿易過程中,買賣雙方對交貨的品質和數(shù)量是否符合合同的規(guī)定,可能發(fā)生爭議。由于 國際貿易 在交貨過程中,需要經過幾個環(huán)節(jié),產生品質和數(shù)量不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賣方在交貨時貨物的品質和數(shù)量如何;運往約定目的港的途中,承運人在保管、堆放和裝卸貨物等項工作上,是否恪盡職責;在貨物交接過程中,有無因風險事故而對貨物品質和數(shù)量有影響。從上述三種可能出現(xiàn)的情況來看,發(fā)生品質數(shù)量不符,不一定是賣方的責任。只有上述第一種情況屬于賣方違反合同的行為,買方有權索賠,這種索賠稱為貿易索賠 (tradeclaim)。上述第二種情況是承運人未按照提單的規(guī)定,恪盡職責保全貨物而造成的,此項損失應當按提單的規(guī)定,由承運人負責賠償,這種索賠稱為運輸索賠 (transportation claim)。上述第三種情況屬于風險范圍,如果已向保險公司辦理保險,保險單的被保險人或合法受讓人,可憑保險單并按保險單承保的范圍,向保險公司索賠,這種索賠成為保險索賠 (insurance claim)。因此,買賣雙方對交貨品質和數(shù)量發(fā)生爭執(zhí)時,并不一定都是由賣方負責的,只有屬于貿易索賠的情況,賣方才承擔賠償責任。(2)按本例的情況,雙方是按 FOB 條件成交,貨物的風險損失發(fā)生在裝船以后,此項風險已由賣方轉移給買方。事實證明,賣方在裝船時,貨物經由公證人檢驗,證明其品質完全符合合同的規(guī)定,因此賣方已履行 FOB 合同規(guī)定的交貨義務。至于貨物到達目的港以后,有 20% 的蠟燭發(fā)生彎曲現(xiàn)象,顯然與賣方交貨無關,事后查明,是存放的船艙溫度過高,致使白蠟軟化而彎曲,是由于承運人沒有按照商品的特性保管貨物而造成的。根據(jù)提單的規(guī)定,承運人應承擔在保全貨物方面未恪盡職責的責任,收貨人則有權憑提單向承運人索賠。因此,本例的情況應屬于運輸索賠,與賣方無關。(3)本例合同是按 FOB 條件成交,即使上述損失屬于風險范圍,也只能由買方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與賣方也是無關的。


  10.以 CIF 出口的貨物,運費已付,而船只在啟運前先遭扣押,買方等待貨物,要求供貨方將貨物另行洽船運交,出口方以運費已付清為由向買方另索再次發(fā)生的運費。問:(1)賣方的要求是否合理?(2)買方為急需貨物不得已照付暫時解決問題,買方所產生的損失應如何解決?


  答:(1)按 《INCOTERM S2000》的解釋,在 CIF 條件下,賣方負責裝船以前的一切風險,買方負責裝船以后的一切風險。本案的賣方已將出口貨物裝上了船,付清運費并已取得裝船提單,賣方的責任已經解除,風險已轉移給了買方,所以由該船遭扣押另行轉船的一切費用應由買方負擔。(2)第二次運費可由買方向保險公司索要。買方可依據(jù) 《海商法》海上保險之委付,將保險標的的一切權利轉移給保險公司,請求支付該保險標的的全部投保金額,但應以貨物裝船已過4個月不能成行或尚未交付收貨人為限。


  11.我某公司以 FOB 條件出口一批凍雞。合同簽訂后接到買方來電,稱租船較為困難委托我方代為租船,有關費用由買方負擔。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對方的要求。但時至裝運期我方在規(guī)定裝運港無法租到合適的船,且買方又不同意改變裝運港。因此,到裝運期滿時貨仍未裝船,買方因銷售季節(jié)即將結束,便來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貨義務為由撤銷合同。試問:我方應如何處理?


  答:我方應拒絕買方撤銷合同的無理要求。按 FOB 條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規(guī)由買方負責租船訂艙。賣方可以接受買方的委托代為租船訂艙,但賣方不承擔租不到船的責任。就本案來講,因賣方代為租船沒有租到,買方又不同意改變裝運港,因此,賣方不承擔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誤裝運的責任,買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銷合同。


  12.某公司根據(jù)分析部門分析,油價每上漲 1% ,公司產品每打成本將增加 1美元。為避免因油價上漲而受損,公司決定擬在報價單上加注油價調整條款,此條款應如何表達?


  答:由于該公司產品的成本與油價有密切聯(lián)系,油價上漲,產品成本將會有大幅度的增加,如果不能隨時調整貨價,該公司可能會因油價的變動而發(fā)生較大的損失,因此,為了避免這種風險,應該在報價中加注油價調整條款,聲明貨價將隨油價上漲而適當?shù)恼{整。對這種條款,進口商基于公平誠信原則,會予以接受。這一條款可以表述如下:Oilprice adjustmentclause: The price ofthe productis basedon the presentoilprice promulgated by Chinese Petroleum Corp.Iftheoilpriceincrease,ofeach 1% increase,thepriceoftheproductshallbeincreased USD 1 perdozen.(油價調整條款:本產品油價將基于中國石油公司所頒布的石油價格。油價每上漲 1% ,本產品價格將上漲 1美元 /打。)


  13.信用證到期時進口商應出口商的要求修改信用證,出口商限定 7天內修訂,而進口商要求 10 天內修訂,最后出口商同意修改期限為 10天,但提出必須先出運 80% 數(shù)量,其余 20% 需加價。問:(1)簽訂合同后,價格可隨市場行情升降嗎?(2)如果 80% 仍有利可圖,20% 的余量可以取消嗎? (3)為防止出口商變相漲價,可以在信用證上或契約中做出限制嗎?


  答:(1)在對外貿易中,合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合同一經訂立,買賣雙方之間任何一方違反合同,另一方將有權請求法律上的裁決。因此,在合同中已明確規(guī)定貨物價格后,買賣雙方必須以這一價格成交,不能再隨市場行情的變化而提高和降低價格。出口商要求加價是不合理的。(2)基于上述原則,合同中對成交數(shù)量已作了明確規(guī)定后,這一數(shù)量也不能隨市場行情的變化而變化,任意取消訂貨或供貨都是不可以的,因此 20% 的余量不能取消。(3)因為信用證是典型的單據(jù)業(yè)務,銀行在信用證業(yè)務中不涉及進出口商之間的具體交易過程,只是憑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jù)付款,因此,在信用證中一般不宜加入防止出口商變相漲價的條款。但進口商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經過與出口商協(xié)商后 訂 入 如 下 條 款: No price adjustment shallbe allowed afterconclusion ofcontract. (合同簽訂后不允許任意調整價格。)這樣可以保證出口商按合同供貨,不進行變相漲價。


  14.我某出口公司與外商按 CIF Landed London 條件成交出口一批貨物,合同規(guī)定,商品的數(shù)量為 500箱,以信用證方式付款,5月份裝運。買方按合同規(guī)定的開證時間將信用證開抵賣方。貨物順利裝運完畢后,賣方在信用證規(guī)定的交單期內辦好了議付手續(xù)并收回貨款。不久,賣方收到買方寄來的貨物在倫敦港的卸貨費和進口報關費的收據(jù),要求我方按收據(jù)金額將款項支付給買方。問:我方是否需要支付這筆費用,為什么?


  答:我方應負擔卸貨費用,不需要負擔進口報關費。因為本案中我某進出口公司按 CIF 卸至岸上成交,以這種貿易 術語 變形成交,賣方要負擔卸貨費;但在以這種貿易 術語 成交的情況下,進口手續(xù)由買方辦理,進口報關費由買方負擔。因此,我方應負擔卸貨費而不應負擔進口報關費。


  15.我方以 FCA 貿易術語從意大利進口布料一批,雙方約定最遲的裝運期為 4 月 12 日,由于我方業(yè)務員的疏忽,導致意大利出口商在 4月 15 日才將貨物交給我方指定的承運人。當我方收到貨物后,發(fā)現(xiàn)部分貨物有水漬,據(jù)查是因為貨交承運人前兩天大雨淋濕所致。據(jù)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賠,但遭到拒絕。問:我方的索賠是否有理?為什么?


  答:我方的索賠是無理的。因為本案中,我方收到貨物后,所發(fā)生的部分貨物的水漬,是因我方業(yè)務員的疏忽而造成的,所以責任由我方承擔。因此,我方的索賠是無理的。


  16.我方與荷蘭某客商以 CIF 條件達成一筆交易,合同規(guī)定以信用證為付款方式。賣方收到買方開來的信用證后,及時辦理了裝運手續(xù),并制作好一整套結匯單據(jù)。在賣方準備到銀行辦理議付手續(xù)時,收到買方來電,得知卸貨船只在航 海運 輸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貨物受損。據(jù)此,買方表示將等到具體貨損情況確定以后,才同意銀行向賣方支付貨款。問:(1)賣方可否及時收回貨款?為什么?(2)買方應如何處理此事?


  答:(1)賣方可以及時收回貨款。因為,按 CIF 術語成交屬于象征性交貨,買賣雙方風險劃分的界限以船舷為界,其特點是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本案中,賣方收到買方開來的信用證后及時辦理了裝運手續(xù),并制作好一整套結匯單據(jù),這說明賣方已完成了交貨義務且風險也已轉移給了買方。因此,只要賣方提交的單據(jù)符合信用證的規(guī)定,賣方就可以及時收回貨款。(2)在實際業(yè)務中若發(fā)生本案的情形,買方應及時與保險公司取得聯(lián)系,憑保險單及有關的證明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以彌補意外事故造成的貨物損失。


  17.我方以 CFR 貿易術語與 B 國的 H 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規(guī)定裝運時間為 4 月 15 日前。我方備妥貨物,并于 4月 8日裝船完畢。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業(yè)務員未及時向買方發(fā)出裝運通知,導致買方未能及時辦理投保手續(xù),而貨物在 4月 8日晚因發(fā)生了火災被火燒毀。問:貨物損失責任由誰承擔,為什么?


  答:貨物損失的責任由我方承擔。因為,在 CFR 術語成交的情況下,租船訂艙和辦理投保手續(xù)分別由賣方和買方辦理。因此,賣方在裝船完畢后應及時向買方發(fā)出裝運通知,以便買方辦理投保手續(xù),否則,由此而產生的風險應由賣方承擔。本案中,因為我方未及時發(fā)出裝運通知,導致買方未能及時辦理投保手續(xù),未能將風險及時轉移給保險公司,因而,風險應由我方承擔。


  18.我某出口公司就鋼材出口對外發(fā)盤,每噸 2500 美元FOB 廣州黃埔,現(xiàn)外商要求我方將價格改為 CIF 倫敦。問:(1)我出口公司對價格應如何調整?(2)如果最終按 CIF 倫敦條件簽訂合同,買賣雙方在所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方面有何不同?


  答:(1)原報價格為每噸 2500 美元 FOB 廣州黃埔,現(xiàn)外商要求我方將價格改為 CIF 倫敦,我方應調高對外報價。因為,以 CIF 價格成交時,我方需要負擔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正常運費和保險費。(2)如最終我方以 CIF 術語成交時,賣方不但增加了訂立運輸合同和辦理保險手續(xù)責任,而且還增加了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正常運費和保險費這兩項費用的負擔。但不論以 FOB 還是CIF 術語成交,買賣雙方承擔的風險都以船舷為界。


  19.某公司從美國進口瓷制品 5000 件,外商報價為每件 10美元 FOB VesselNew York,我方如期將金額為 50 000美元的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開抵賣方,但美商要求將信用證金額增加至50 800美元,否則有關的 出口關稅 及簽證費用將由我方另行電匯。問: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


  答: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根據(jù)本案的案情可知,本案依據(jù)的有關貿易術語的 國際貿易 慣例是 《1941 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根據(jù)該慣例的規(guī)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xié)助提供出口 單證 的費用以及出口稅和因出口產生的其他費用,而我方開出的信用證中未包含此項費用。因此,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


  20.我某進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貿易有限公司出口香料 15噸,對外報價為每噸 2500 美元 FOB 湛江,裝運期為 10 月份,集裝箱裝運。我方 10 月 16 日收到買方的裝運通知,為及時裝船,公司業(yè)務員于 10月 17日將貨物存于湛江碼頭倉庫,不料貨物因當夜倉庫發(fā)生火災而全部滅失,以致貨物損失由我方承擔。問:在該筆業(yè)務中,我方的做法有何不當之處?


  答:我方做法的不當之處在于,我方不應選擇 FOB 術語成交而應選擇 FCA 術語成交。本案采用集裝箱運輸,若采用 FCA 術語成交,比采用 FOB 術語成交具有以下好處:#可以提前轉移風險;可以提早取得運輸單據(jù);'可以提早交單結匯,提高資金的周轉率;(可以減少賣方的風險責任。這樣,我方不但不用承擔案中的風險,還可以提早取得運輸單據(jù),提早交單結匯。所以,本案應以 FCA 術語成交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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