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7時10分報道,在第四次審議之前,最受各界關注的焦點停留在"刑拘"的賠償上,那么四審會不會解決這個問題?此外,經過四次修正的《國家賠償法》將體現哪些亮點?我們馬上連線行政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
法定刑拘時間最長37天
主持人:馬教授,早上好!刑拘時限的問題一直受到各界關注,目前刑拘時限最長是多長時間?超過的現象普不普遍?
嘉賓: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的規(guī)定,一般刑事拘留時間是3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到四日,對于一些流竄作案、結伙作案、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30日,實際上就是說最長的法定刑拘時間是37天,但事實上可能要超過這個時間,因為有很多情況下,在刑事拘留決定作出之前就被羈押,還有些情況下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就退回補充偵查的情況下,反復退回補充偵查我們稱為拉抽屜的案件,在這種情況下拘留的期限可能就不是37天,可能會更長一些,這種日常中超出法定拘留期限的情形還是比較普遍的。
無罪羈押應當予以賠償
主持人:說的刑拘時限,我們肯定也會說錯拘豁免期是否賠償的問題,這也是這次審議中大家非常關注的焦點,您怎么看這個規(guī)定呢?
嘉賓:那么這次的修正案草案跟前三次相比,增加了一個豁免期,也就是公安機關依法采取拘留措施之后,在上訴的法定期限內偵查取證的,這種情況即使最后犯罪嫌疑人被認定為無罪或者是做出了撤銷案件,不起訴的決定,國家也可以不予賠償,所以法律等于給行政機關特別是公安機關一個豁免期,那這個豁免期我認為從公安機關的需要角度上來看,應該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對于公安機關講,如果完全錯誤的拘留了一個人,即便是羈押的期限很短,哪怕就是在37天之內,如果沒有任何賠償責任可能在受害人理解起來是比較困難的。所以我們這里強調,國家賠償法是一種救濟法而不是簡單的責任追究法,更多是關注被羈押人的合法權力,只要他是無故無罪的,最后被認定為是無罪的,此前的羈押都應該給予賠償。
修正部分更加關注受害人權益
主持人:剛才我們也回顧了國家賠償法經歷了三次修正,那這次第四次審議,經過了四次修正以后的國家賠償法,整體上會突出哪些立法亮點呢?
嘉賓:第一經過修正的《國家賠償法草案》在賠償的范圍上要比以往的現行國家賠償法要范圍擴大很大,特別是在司法賠償這個領域里,在賠償標準上也有所突破,比如說在精神損害賠償方面,過去的賠償法是沒有規(guī)定金錢賠償的,現在規(guī)定了造成精神損害的也可以給予精神賠償,另外賠償的程序上有很多合理的安排,過去的賠償法之所以實施的不是非常理想,就是我們的賠償程序有些規(guī)定是不合理的,甚至說是不現實的,那么這次做了調整,比如說取消了司法賠償中的確認程序,在賠償的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以及賠償委員會的審查中,增加了允許受害人陳述申辯,取證質證的這些程序,這些程序對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監(jiān)督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還是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