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消息,單位或者個人違法發(fā)布公眾海洋預報和海洋災害預警報的,由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6日公布《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對在海洋觀測、海洋預報等活動中可能發(fā)生的各種違法行為規(guī)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人未經(jīng)依法批準,向外國組織或者個人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海的洋觀測資料的,由國家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人違法發(fā)布公眾海洋預報和海洋災害預警報的,由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單位未依法取得資質(zhì)證書從事有償專項海洋預報的,由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另外,征求意見稿還規(guī)定,外國組織或者個人未經(jīng)依法批準,擅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海洋觀測活動的,由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使用的觀測設備和觀測獲取的數(shù)據(jù)、資料,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