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匯逾期未核銷簡稱逾期未核銷,是指貨物出口后,出口單位超過預計收匯日期30天未到外匯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xù)。
出口單位應當及時收匯并辦理核銷手續(xù),遠期收匯的還應及時辦理遠期收匯備案手續(xù),盡力避免逾期未核銷的發(fā)生。出口單位接到外匯局“催核通知書”后,應當對照“逾期未核銷清單”進行認真清理,核對、確認數據,及時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xù)。對無法辦理核銷的,應主動向外匯局說明情況,接受外匯局的現場和非現場檢查;逾期未核銷情況嚴重的,應接受外匯局的處罰決定,如數交納罰款,并積極整改。對逾期后又收回外匯的,應向外匯局說明情況,按照正常核銷要求提交的 單證 辦理核銷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