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五大確立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以后,我國的法制建設有了很大的進步和發(fā)展,公民的法律意識有了很大的增強,海事行政復議和海事行政訴訟逐年增加,對海事行政執(zhí)法機關提出了更高的職責要求。怎樣確保海事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勝訴,有必要進行深入研究。
勝訴案例——印度ICL公司不服天津海事局對“愛佳”輪事故認定及行政處罰案
2000年4月12日,渤海灣一艘木質漁船“冀黃漁0824”被撞毀,7名漁民全部遇難。海事機關經調查確認印度ICL公司“愛佳”輪為肇事船并給予行政處罰,漁民據(jù)此對肇事船向海事法院提起民事索賠訴訟。肇事船船東印度ICL公司否認撞船事實,對天津海事局的事故認定提出質疑,歷經聽證、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直至向天津市高級法院上訴。在行政訴訟的審理中,激烈交鋒的核心是貨輪的肇事行為是否屬實,天津海事局的海事調查處理工作受到了多次質證和嚴峻挑戰(zhàn)。
海事調查人員在排查中,發(fā)現(xiàn)了“愛佳”輪的疑點:“冀黃漁0824”被撞毀時,該輪正從出事地點經過;對船頭勘察時,發(fā)現(xiàn)“球鼻艏”離水面不遠處,有約5米的圓弧狀新劃痕,粘著只有木質漁船特有的藍灰色油漆、木屑、膩子和麻纖維等附著物,這些附著物只有在強烈撞擊后才會粘在上面。海事調查人員按法定程序在球鼻艏上提取了各種附著物作為物證,并在漁船殘骸上提取了對應的物證,經天津市公安局檢驗,確鑿地證明“愛佳”輪碰撞“冀黃漁0824”漁船的事實。經過行政處罰聽證會,天津海事局依照法定程序對“愛佳”輪和主要責任人值班二副作出了行政處罰。
“愛佳”輪經營人ICL公司在聽證和復議之后,在確鑿證據(jù)面前仍不承認“愛佳”輪的肇事行為,于2000年10月20日,將訴狀遞到了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敗訴后,又于2001年5月27日上訴至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法院認為,被上訴人認定事實的證據(jù)種類齊全,取得形式合法,能夠相互印證且具有關聯(lián)性,能夠證明碰撞事實,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遂做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至此,“愛佳”輪船東ICL公司賠付已難于避免,在法院調解下,賠償漁民損失費550萬元。
一起海難,多起訴訟,由于天津海事局行政執(zhí)法工作周密細致,始終處于有利局面,彰顯海事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法律尊嚴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