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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立法規(guī)定外國人可獲 “全國勞!钡确Q號

http://xibolg.cn 中國鞋網(wǎng) 更新日期:2010-01-06 16:41:22 瀏覽:10129 【大字體  中字體  小字體】 【打印

    國務院法制辦5日就《表彰獎勵工作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外國人,可以參照本條例給予表彰獎勵。 


    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表彰獎勵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體現(xiàn)先進性、代表性和時代性;面向基層、面向工作一線;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公開、公平、公正;依照法定的條件、權限和程序進行。


    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有下列突出貢獻之一的個人或者集體,由國務院分別授予“全國勞動模范”和“全國先進集體”: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體制,促進國民經(jīng)濟發(fā)展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在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在構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弘揚中華文化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在維護社會安定團結,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在節(jié)約資源能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在推動國防和軍隊現(xiàn)代化建設,保衛(wèi)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chǎn)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在推動祖國統(tǒng)一,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保衛(wèi)國家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對獲得國務院表彰獎勵的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政治、工作、生活等方面給予關心和幫助。


    征求意見稿同時規(guī)定,偽造貢獻或者采用其他手段騙取國務院表彰獎勵的,由國務院決定撤銷其表彰獎勵。


    表彰獎勵工作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表彰獎勵在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事業(yè)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集體,激發(fā)公民的工作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根據(jù)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表彰獎勵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體現(xiàn)先進性、代表性和時代性;


    (二)面向基層、面向工作一線;


    (三)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


    (四)公開、公平、公正;


    (五)依照法定的條件、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三條 有下列突出貢獻之一的個人或者集體,由國務院分別授予"全國勞動模范"和"全國先進集體":


    (一)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體制,促進國民經(jīng)濟發(fā)展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在構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弘揚中華文化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四)在維護社會安定團結,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在節(jié)約資源能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六)在推動國防和軍隊現(xiàn)代化建設,保衛(wèi)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chǎn)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七)在推動祖國統(tǒng)一,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保衛(wèi)國家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八)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全國勞動模范"每五年評選一次。對在處置突發(fā)事件、完成重大專項任務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集體,國務院可以及時給予表彰獎勵。


    對符合前兩款規(guī)定條件的已故人員,國務院可以追予表彰獎勵。 


    (一)國務院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會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表彰獎勵工作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二)對符合表彰獎勵條件的個人或者集體,由有關單位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推薦意見,逐級上報;


    (三)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推薦對象進行審核,在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公示無異議后,報國務院人力資源行政部門;


    (四)國務院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對擬表彰獎勵的名單進行審核,并在全國范圍內(nèi)公示后報國務院;


    (五)國務院審定表彰獎勵的名單。


    第五條 對獲得表彰獎勵的個人,由國務院頒發(fā)獎章、證書和獎金,并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待遇。


    對獲得表彰獎勵的集體,由國務院頒發(fā)獎牌和證書。


    第六條 對獲得國務院表彰獎勵的個人和集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宣傳其先進事跡,發(fā)揮其模范作用。 


    對獲得國務院表彰獎勵的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政治、工作、生活等方面給予關心和幫助。


    第七條 偽造貢獻或者采用其他手段騙取國務院表彰獎勵的,由國務院決定撤銷其表彰獎勵。


    第八條 撤銷國務院表彰獎勵,由獲得者所在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經(jīng)國務院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必要時,國務院可以直接決定撤銷個人或者集體獲得的表彰獎勵。


    對被撤銷表彰獎勵的個人,收回其獎章和證書,并停止享受有關待遇。


    第九條 國務院可以會同中央軍事委員會對個人或者集體進行表彰獎勵。


    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本行業(yè)、系統(tǒng)的個人或者集體進行表彰獎勵,應當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行政部門進行。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條例,制定本地區(qū)的表彰獎勵工作辦法。


    第十二條 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外國人,可以參照本條例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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