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折皮鞋也要“三包”
消費投訴:消費者趙女士投訴:我在某鞋店購買了一雙皮鞋,5天后就出現(xiàn)鞋面斷裂現(xiàn)象,當我要求商家調換時,商家負責人以發(fā)票上加蓋了“打折皮鞋,不退不換”的字樣為理由,拒絕為我調換。我感到很氣憤,難道打折了的皮鞋就不保證商品質量嗎?
消費維權:經(jīng)過調解,商家為消費者趙女士調換了一雙新皮鞋。皮鞋打折了,消費者就無法享受正常的“三包”?消委工作人員表示,商家所提供非質量原因而打折商品或饋贈產(chǎn)品,應保證其質量,那些以打折商品概不退貨的做法,明顯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品打折”僅僅是銷售商、廠家的一種促銷商品手段,不能免除其應當承擔的責任。根據(jù)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chǎn)品質量法》的相關規(guī)定,銷售商和廠家必須保證其生產(chǎn)和銷售的商品具備相應的性能,如果商品出現(xiàn)質量問題的,銷售商必須按照該商品的“三包”規(guī)定進行退還或修理。因此,無論是銷售商還是廠家都不得以“價格打折”為由,拒絕提供“三包”服務。此外,商家負責人以發(fā)票上加蓋有“打折皮鞋,不退不換”字樣為理由,拒絕為消費者調換皮鞋也是無效的。皮鞋店負責人的這種做法其實是一種免除自己法定義務的格式條款,屬于無效行為。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jīng)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所以該皮鞋店負責人的這種做法對消費者是沒有約束力的。
消費維權:經(jīng)過調解,商家為消費者趙女士調換了一雙新皮鞋。皮鞋打折了,消費者就無法享受正常的“三包”?消委工作人員表示,商家所提供非質量原因而打折商品或饋贈產(chǎn)品,應保證其質量,那些以打折商品概不退貨的做法,明顯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品打折”僅僅是銷售商、廠家的一種促銷商品手段,不能免除其應當承擔的責任。根據(jù)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chǎn)品質量法》的相關規(guī)定,銷售商和廠家必須保證其生產(chǎn)和銷售的商品具備相應的性能,如果商品出現(xiàn)質量問題的,銷售商必須按照該商品的“三包”規(guī)定進行退還或修理。因此,無論是銷售商還是廠家都不得以“價格打折”為由,拒絕提供“三包”服務。此外,商家負責人以發(fā)票上加蓋有“打折皮鞋,不退不換”字樣為理由,拒絕為消費者調換皮鞋也是無效的。皮鞋店負責人的這種做法其實是一種免除自己法定義務的格式條款,屬于無效行為。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jīng)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所以該皮鞋店負責人的這種做法對消費者是沒有約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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