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yè)界談緩解喬丹姓名權與商標權沖突
【-行業(yè)新聞】有消息說,籃球傳奇人物邁克爾·喬丹向中國法院起訴中國運動服和鞋類生產商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姓名權。根據(jù)美聯(lián)社的報道,邁克爾·喬丹(M ichael Jordan)起訴中國喬丹體育有限公司,是因其在沒有得到喬丹允許的前提下,利用的中國名字來參與商業(yè)活動,并且還注冊了喬丹兩個兒子的中文名、拼音及其變體商標。
喬丹聲稱,作為一個公眾人物,在過去35年的籃球生涯中,他的名字已逐步被大眾認可。這不僅包括了對喬丹個人的認可,也包括了對喬丹品牌的認可。另外,喬丹還表示,這個訴訟并不關乎金錢,而是關于原則,他計劃將訴訟有可能得到的任何經濟賠償用于發(fā)展中國的籃球事業(yè)。
針對邁克爾·喬丹的起訴和媒體的評論,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聲明回應稱,公司自成立以來一直崇尚體育精神,在誠信經營企業(yè)的同時,曾持續(xù)傾力支持我國體育事業(yè)的發(fā)展。中文“喬丹”是其公司依照中國法律申請注冊并享有專用權的注冊商標,對注冊商標的合法使用行為受中國法律保護。他們會積極關注事態(tài)的發(fā)展,如有進一步的情況,將通過公司的官方網(wǎng)站向社會作進一步說明。截至2月23日午間,公司尚未收到國內任何法院的應訴通知。
喬丹體育是一家福建的服裝企業(yè),商標圖案是一名籃球運動員。去年11月,它向證監(jiān)會提出了上市申請,準備在主板上市。而從中國證監(jiān)會發(fā)行監(jiān)管部于2011年11月25日發(fā)布的公告中可以發(fā)現(xiàn),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IPO )的申請已經獲通過。喬丹體育招股申報書披露,“Jordan”作為普通外國人姓氏不具有特定性,與美國前N BA球星“邁克爾·喬丹”不存在對應關系。針對耐克的air jordan品牌商標,喬丹體育稱與其品牌差異度大、辨識度明顯,且公司的“喬丹”系列商標在國內注冊在先,耐克的“Jordan”系列商標在國內申請注冊均處于駁回復審狀態(tài),喬丹體育不存在侵權的問題。
對于此案,大家在網(wǎng)上發(fā)表言論,認為喬丹體育濫用邁克爾·喬丹個人姓名,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和欺詐。很多人原以為喬丹體育是跟邁克爾·喬丹存在合作關系,沒想又是一個“傍大款”的山寨企業(yè)。但更多人在對邁克爾·喬丹表示支持和同情之余,對訴訟的結果并不看好。
現(xiàn)在的問題是,要想證明此“喬丹”就是彼“喬丹”,需要有力的證據(jù)。
我們知道,商標權具有很強的地域性。商標權的地域性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qū)依照其本國的商標法或本地區(qū)的商標條約所授予的商標權,僅在該國或該地區(qū)有效,對他國或該地區(qū)以外的國家沒有約束力。換句話說就是,每個國家對他國授予的商標權利不承擔保護的義務。
本案對邁克爾·喬丹最為不利的是他并未在中國注冊以“喬丹”命名的任何商標。相反,喬丹體育卻已經在中國境內注冊了很多“喬丹”、“qiaodan”、“Jordan”字樣的商標,而且都已得到商標局的核準。因此,邁克爾·喬丹若想跟喬丹體育打商標侵權官司,勝訴率幾乎為零。這也是邁克爾·喬丹提出姓名權訴訟的原因。
據(jù)媒體報道,法院目前暫未受理這起案件,因為需要對邁克爾·喬丹法律顧問團提交的訴狀進行短時間的審核,然后決定是否審理該案件。
姓名權與商標權沖突怎么辦?
毋庸置疑的是,邁克爾·喬丹享有自己姓名的姓名權,作為知名人士,無論其姓名翻譯成什么語言和文字,他的姓名權都受法律保護。同樣毋庸置疑的是,喬丹體育將“喬丹”兩個字注冊成為商標,享有商標權,也受法律保護。根據(jù)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如果商標權侵犯他人姓名權,也要承擔賠償損失和消除影響等法律責任。
那么關鍵是什么?
第一個關鍵是:“喬丹”是否讓相關公眾把它和“邁克爾·喬丹”聯(lián)系起來,如果不能形成聯(lián)系,則無法說明侵犯他人的姓名權。大家也許還記得“劉德華烤鴨”的事件,世界上叫劉德華的人不只是香港四大天王之一的劉德華一個人,只要經營者在使用商品品牌的時候,沒有“搭便車”的行為,沒有誤導相關公眾的故意,則不能認定為侵犯他人姓名權。就喬丹而言,喜歡體育的人可能會將之與邁克爾·喬丹聯(lián)系起來,但時裝界的人可能認為是名模喬丹,歌劇界的人可能認為是指揮家喬丹。但就本案而言,由于領域相同,喬丹體育使用的“喬丹”二字很難不讓人聯(lián)系到“邁克爾·喬丹”。
第二個關鍵是“喬丹”是否被濫用。前面說到“喬丹”二字容易讓玩體育的人聯(lián)系到邁克爾·喬丹,從而無形之中提高喬丹體育的商品知名度和美譽度,但這種聯(lián)系如果未被喬丹體育故意放大和利用,則是否侵權還存在不確定性。
勝負關鍵是邁克爾·喬丹未及時維權。
我們注意到,喬丹體育公司在2000年開始使用“喬丹”這一商標。按照喬丹體育公司自己的說法,從2000年起,誕生于福建晉江的喬丹體育奮發(fā)圖強、穩(wěn)步成長,伴隨著中國體育事業(yè)的輝煌跨越新世紀。在此期間,喬丹體育在使用“喬丹”品牌的同時,做了大量的廣告,使之成為中國家喻戶曉的品牌。
這也就是說,邁克爾·喬丹有11年的時間沒有對喬丹體育使用“喬丹”商標提出異議,而這11年里喬丹體育逐步將“喬丹”品牌推廣起來并使之非常著名。這就導致了一種情形,就是“喬丹”二字對于相關公眾來說,已經在“邁克爾·喬丹”之外又建立了一個對“喬丹體育”的認知,這種認知達到一定程度時,即使“喬丹”商標一開始是侵犯了邁克爾·喬丹的姓名權,那么這種侵權也因為“喬丹”商標建立了獨立于邁克爾·喬丹的另一個公眾認知而被弱化甚至消弭。2005年喬丹圖形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2009年喬丹文字商標也被認定為馳名商標,那么至少在此之后的商標使用行為,其侵權特征就不是很明顯了。
如果認定“喬丹”商標未成為知名品牌前,喬丹體育對該商標的使用侵犯了邁克爾·喬丹的姓名權,那么喬丹體育是否需要承擔這一侵權引起的法律責任?
這里最大的障礙在于訴訟時效。法律規(guī)定侵犯姓名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也就是說,如果邁克爾·喬丹知道卻沒有及時維權,只要時間超過兩年就有敗訴的可能。即使從喬丹文字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距今,也已經超過了兩年時間,邁克爾·喬丹如今提出的訴訟將面臨此風險。
在球場的空間里,邁克爾·喬丹可以飛得很高;但在法律的時間里,飛人已輸給時間。(-最專業(yè)最權威的鞋業(yè)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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