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有時效限制
應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提出
勞動爭議仲裁有申請時效規(guī)定,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應當在時效期限內提出,逾期不提出,則將喪失申請仲裁的權利。市勞動保障部門提醒勞動者,如果發(fā)生勞動爭議,應當自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時效從爭議發(fā)生日起算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申請時效從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計算,所謂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根據(jù)此規(guī)定,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應當在時效期限內提出,逾期不提出,則將喪失申請仲裁的權利。但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這里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情況,例如,因地震、水災或者戰(zhàn)爭、交通中斷,當事人無法完成在仲裁時效內應當完成的行為。所謂其他正當理由,是指除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外,妨礙事由的發(fā)生不應歸責于當事人。如仲裁時效期間開始后,當事人突然患病住院,或因交通事故身受重傷,無法在仲裁時效期間完成應為的行為。至于是否確屬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仲裁時效,由仲裁委員會認定。
裁決在受理申請60日內作出
仲裁裁決一般應當在受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這是法律對勞動爭議仲裁的處理時效的規(guī)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從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后可適當延長,但最長延期不得超過30日。對請示待批、工傷鑒定、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仲裁活動,以及其他妨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應當視為仲裁時效中止,并報仲裁委員會審查同意。
勞動爭議仲裁包括5項程序
勞動爭議仲裁的程序包括:申請、受理、仲裁前的準備、審理、裁決五項程序。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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