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憑工資欠條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法院如何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9月30日公布司法解釋給出了答案。這個司法解釋名為“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共有18條,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一段時期以來是上至國家領導人下至普通百姓高度關注的問題。為方便廣大農民工依法追索工資,這個司法解釋明確勞動者以單位的工資欠條作為證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說,在以往的審判實踐中,農民工憑工資欠條追討工資,有的法院是按照勞動爭議案件對待的。這就要求必須先經仲裁程序,才能進入訴訟程序。這樣一來,處理方式程序相對繁瑣,時間消耗較長,農民工往往難以等待。特別是農民工的工資到了年末就會出現討要高峰,外出務工者急于拿到工錢后返鄉(xiāng)過年,長時間的等待容易引發(fā)惡性事件。
針對這一狀況,司法解釋規(guī)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那么,在普通的民事審判中如何貫徹最低工資的強制性標準并審查工資欠條的合法性呢?
這位負責人解釋說,無論從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工資的角度,還是從民法上保護勞動報酬的角度,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標準都不能低于當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從工資具有社會分配的屬性考慮,還應當參照用人單位相同工種、相同崗位的人員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無故拖欠工資的,應當依法支付25%的賠償金。
為了防止用人單位、特別是企業(yè)的經營管理者不正當行使勞動用工管理權,借少數人的民主侵害多數職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權利,這一司法解釋的第十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guī)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yōu)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交保證金,解除合同時不退還等現象,這個司法解釋強調,用人單位不得非法扣押勞動者的證件、檔案、押金,因此發(fā)生的爭議,法院應該受理。
這個司法解釋的第六條還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yè)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耙簿褪钦f,不論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工傷,受傷職工都享有依法主張享受工傷待遇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解釋說。
此外,該司法解釋還有7項規(guī)定,將使勞動者打官司更方便、更有效。這7項規(guī)定分別是:
——明確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等六類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給當事人提供訴訟指引。
——規(guī)定在勞動爭議案件仲裁或者訴訟過程中,對仲裁機構作出的預先支付勞動者部分工資和醫(yī)療費的裁決,人民法院可根據勞動者的申請,及時采取執(zhí)行措施。
——確定了申請仲裁期限中斷和中止的制度,即: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因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觀原因無法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止,從中止的原因消滅之次日起,申請仲裁期間連續(xù)計算。
——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均不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當事人的訴訟地位體現為互為原告和被告,切實體現雙方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的問題。
——明確經濟確有困難的勞動者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可以不提供擔保。
——規(guī)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書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生效后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zhí)行。
——確認了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具有勞動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具有勞動合同的約束力,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僅就勞動報酬爭議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給付義務,勞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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