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元鞋丟失快遞只愿賠75元 消費者直呼快遞霸道
【中國鞋網-消費市場】湖南益陽市民小張是一名兼職淘寶賣家,今年2月20日,他通過益陽申通快遞公司寄了一雙價值千元的鞋給福建廈門一顧客,不料,中途被他人簽收。小張找快遞公司討說法, 20天了還沒有結果,“快遞公司說物件未保價,只愿賠5倍運費!
快遞行業(yè)貨物丟失賠償低。
3月9日,《法制周報》記者聯系上益陽申通公司相關負責人,她表示,按照公司規(guī)定,未保價的快件丟失,將根據運費的3到6倍進行賠償。針對小張的投訴,“錯在申通,我們一定會協助解決好此事。”
記者在長沙調查發(fā)現,未保價的快件丟失(毀損滅失),快遞公司只賠償運費的倍數不在少數。針對這一現象,湖南睿邦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劉明認為,這是明顯的“霸王條款”,消費者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消費者:快遞公司應全額賠償丟失物品
據小張?zhí)峁┑馁Y料顯示,他郵寄的鞋加上運費15元共計1084元,從益陽發(fā)往廈門,并沒有選擇保價這一服務項目。快件2月20日發(fā)出,2月22日到達申通快遞廈門思明五部。當天10時左右被簽收,簽收人是“草簽”。
不料,鞋子并沒有被收件人簽收,而是被他人簽收了,“丟件的原因,完全是因為申通快遞的不負責任”。小張稱,在維權過程中,一開始快遞公司方面只愿賠償運費的5倍,即75元,聲稱系按“規(guī)定”計算出來。對此,小張認為快遞公司的規(guī)定太霸道,“為什么明明是快遞員的失誤,客戶卻要買單?”他說,如果只能賠償5倍運費,那以后快遞員只要看到沒有保價的貴重物品,就可以理直氣壯地直接簽收,客戶找上門,就由公司賠5倍運費完事。
在小張看來,既然是快遞公司的責任,對方就要全額賠償。由于談不攏,雙方的拉鋸戰(zhàn)由此展開,20天過去了,還是沒有結果。
小張透露,由于他態(tài)度強硬,申通已經“松口”,其同意賠償的金額有所增加,“但快遞公司沒有正面承諾能否全額賠付!
快遞公司:賠償數量系依《郵政法》確定
3月10日,本報記者聯系了廈門申通公司的客服經理高女士。她并不清楚張先生快件丟失的原因,但據其介紹,發(fā)件方與益陽申通簽訂了《快遞服務合同》,因此,賠付問題應與益陽申通協商解決。
高女士同時說,按照郵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規(guī)定,郵件丟失快遞公司賠償運費的3~5倍,“也會根據快件價值的大小,雙方協商解決”。
益陽申通公司相關負責人則對記者說,按照公司規(guī)定,未保價的快件丟失,按照運費的3~6賠償。具體到小張的投訴,“本身錯在申通,我們會協助解決好此事!
這位負責人介紹,如果客戶郵寄貴重物品,業(yè)務員一般會提醒要求其保價,“業(yè)務員知道包裹內是鞋子,就沒有叫他(張先生)保價,疏忽了!倍@一點也被張先生證實。
雙方仍在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益陽申通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考慮到快遞公司有責任,會盡量滿足客戶的要求,但賠付有一個過程,希望客戶能耐心等待。
經過努力,張先生獲得的最終賠付應該會高于5倍運費,但“快件丟失(毀損滅失)賠5倍運費”這一現象并非個案。
3月9日,記者就“未保價快件丟失如何賠償”這一問題,走訪了長沙市開福區(qū)的5家快遞公司。其中,申通和韻達表示,賠償數額一般為運費的3~5倍,后者稱最高不超過500元;中通表示最高賠償300元;圓通對物品類賠償最高300元,文件類1 00元;順豐則表示,賠償款不超過運費的7倍。
律師觀點:“賠5倍運費”為“霸王條款”
湖南睿邦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湖南省律協公益委委員劉明,一直關注消費者權益維護問題。針對快遞業(yè)這一普遍的賠償條款,他認為是明顯的“霸王條款”。據新消法第26條的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根據這一規(guī)定,快遞公司以格式合同的形式逃避自己依照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的運送物品的義務,強迫用戶接受所謂郵資5倍的賠償,如消費者有證據證實遺失快遞物品的價值,可依照物品的價值要求快遞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快件丟失(毀損滅失)賠5倍運費”的條款應屬無效。
劉明提出:根據新消法的相關規(guī)定,如果快遞公司沒有盡到提醒義務,格式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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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業(yè)還有哪些“霸王條款”
去年年底,北京市工商局和法院、律師等組成的北京首個格式條款專家評審委員會,針對快遞業(yè)領域部分涉嫌構成“霸王條款”的格式條款進行了評審,認定其中八條格式條款為“霸王條款”:
一、本公司對于由于物品運送的延誤或遺失造成的任何間接損失或其他附隨損失不承擔責任。
二、本契約所稱托寄物的價值,是指依托寄物本身物理性質所具備的價值。
三、本契約所稱損失,不包括其可能獲得的收益、利潤、實際用途、商業(yè)機會、商業(yè)價值等任何直接、間接損失。
四、有發(fā)票需求的散單客戶,請在付款后1個月內持運單原件向本公司索取發(fā)票。
五、非承運人原因無法投遞的交寄物,承運人予以返還,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寄件人承擔。
六、無法投遞和返還的交寄物,自收寄交寄物之日起60天后,承運人可自行處理。
七、延誤賠償,由于承運人原因延誤每滿一個工作日給寄件人減免本票運費10%,因延誤,承運人減免總額最高不超過本票運費的40%。
八、因節(jié)假日造成的延誤,承運人不承擔責任。(中國鞋網-最權威最專業(yè)的鞋業(yè)資訊中心。合作媒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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