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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美大賣場賣侵權(quán)“彪馬”被判賠

2008-09-25 08:50:03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裴曉蘭 中國鞋網(wǎng) http://xibolg.cn/

  魯?shù)婪颉み_斯勒體育用品波馬股份公司(德國“彪馬”公司)認為,北京物美大賣場玉蜓橋店銷售了與自己公司的商標相同的服裝,侵犯了自己的商標專用權(quán),遂訴至法庭。近日,市二中院一審判決被告停止侵權(quán),賠償彪馬公司1.1萬元損失。 

  原告魯?shù)婪颉み_斯勒體育用品波馬股份公司訴稱,其在中國獲得了第57014號“PUMA”文字及豹子圖案、第76554號“PUMA”文字第25類注冊商標的專有使用權(quán),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服裝、鞋、帽等。

  去年12月,原告發(fā)現(xiàn),北京物美大賣場玉蜓橋店銷售了標有“PUMA”文字及豹子圖案的服裝。原告認為,被告侵犯了自己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quán),因此起訴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quán),賠償經(jīng)濟損失8.1萬元。

  開庭時,被告否認銷售了被控侵權(quán)服裝,稱該服裝是由賣場一層商戶銷售,這些商戶均是自行收銀,自行開具發(fā)票,物美與商戶之間僅為租賃關(guān)系。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購買服裝時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證實購買服裝所得銷售發(fā)票上蓋有“北京物美大賣場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的發(fā)票專用章。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的“PUMA”文字及豹子圖案等商標受中國法律保護。被告銷售的服裝上印有“PUMA”文字及豹子圖案,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為侵權(quán)商品。由于被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所售商品的合法來源,被告除應(yīng)立即停止侵權(quán)外,還應(yīng)賠償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法院根據(jù)相關(guān)因素酌定具體數(shù)額后做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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