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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職業(yè)統一職前培訓制度構想

2006-05-23 09:30:44 來源:中國鞋網 中國鞋網 http://xibolg.cn/
  法律職業(yè)統一職前培訓制度在大陸法系國家由來已久,在我國民國時期也曾短暫存在。面對二十一世紀建立起來的我國國家司法考試制度,如何借鑒域外他國、地區(qū)的成功經驗,并結合我國的現實國情,從落實憲法精神、建設法治國家的高度構建法律職業(yè)統一職前培訓制度不僅是司法制度研究的當務之急,而且是完善司法考試制度的重要舉措。 
  一、司法考試職前培訓制度的設立 
 。ㄒ唬┡嘤柲康 
  由于我國法學教育與司法實踐嚴重脫節(jié),而法學又是知識與經驗并重的學科,因而職前培訓的目的包括以下三方面:增進司法知識、培養(yǎng)司法職業(yè)經驗、鍛煉司法職業(yè)品性。通過培訓,使研修生的法學知識能夠與司法實踐有機結合,了解法律職業(yè)的社會環(huán)境,具備法治理念和法律思維,掌握從事法律工作的基本技能及必需的社會常識,完成從研修生身份到出任法官、檢察官、律師的轉變。 
 。ǘ┡嘤枡C構 
  目前,國家法官學院對初任法官的培訓已從準備階段過渡到實施階段。國家檢察官學院正在著手研究對通過司法考試的檢察官任職培訓問題。各地的律師協會對實習律師也開展了不同形式的上崗培訓。但統一的法律職業(yè)職前培訓在我國一直沒有建立起來,因而有學者提出,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聯合成立工作委員會,負責統一職前培訓工作的決策、指揮、協調和監(jiān)督、檢查。施教機構則應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即由國家法官學院及其分院、國家檢察官學院及其分院、司法行政學院等機構承擔具體培訓工作。同時還需要有相應的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等單位作為協作機構承擔實習階段的教學任務。 
  關于培訓時間,鑒于大陸法系國家職前培訓時間都在縮短,根據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職前培訓的時間宜定為兩年,共四個學期,一個學期進行課堂教學,三個學期實習,F實中預備法官和實習律師的培訓時間比較短,難以實現上述培訓目的。 
 。ㄈ┡嘤栒n程 
  從司法考試的角度來看,職前培訓的核心內容應是法律適用問題——特別是對司法實踐中有爭議的問題如何做到全國統一適用法律的問題。培訓課程應包括四部分,即:綜合業(yè)務知識、法律職業(yè)實務技能、實習、考核。綜合業(yè)務知識培訓包括現代司法理念(特別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律職業(yè)道德、法律思維、法律倫理以及與法律關系密切的其他學科知識;法律實務技能主要學習法官、檢察官、律師的業(yè)務和工作規(guī)則等實務性應用知識。為避免當前在校學生實習流于形式的現象,研修生實習階段必須到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直接參與司法實踐。研修生實習期間應由實務部門配備經驗豐富的高級法官、高級檢察官和律師作為指導教師,同時研修生也要擔任書記員、檢察官助理、律師助理等實職,在指導教師帶領下辦理具體案件,負責起草各類司法文書,全面培養(yǎng)實際工作能力。 
  此外,有學者建議我國應參照法國、日本、韓國的做法,增加“社會修習”的內容。使研修生通過參加各類社會公益活動,如在福利院實際體驗對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的輔助護理工作、直接接受市民的法律事務咨詢等,了解社會的真實面貌以及社會對司法的要求,從而能夠站在客觀的立場上審視法律職業(yè),理解法律職業(yè)的職責要求。 
  (四)培訓方式 
  我國地域廣闊,各地發(fā)展不均衡,培訓人員全部集中在北京和大城市不太現實,應順應世界培訓的趨勢,充分利用現代科技,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聯合成立的工作委員會牽頭在北京設立主會場,通過衛(wèi)星遠程、網絡和電視手段將培訓內容傳送到省級、地市級分會場。這種方式的優(yōu)越之處在于,中國地域遼闊,東西部發(fā)展不平衡,使用遠程培訓的方式能夠保證全國的研修人員同時接受同樣水平的培訓,還可以通過網絡互動這種新形式改變在同一間教室也無法完全溝通的局面,因此是一種事半功倍的新型培訓方式。同時,還可以解決集中培訓所產生的經費不足的矛盾。 
  盡管專題講座、案例分析、模擬法庭等傳統的教學方法存在著各種缺陷,受到不同程度的批評,但是目前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國家都還沒有發(fā)現一種能夠取代的方法。如果能夠將遠程教育的方式引入職前培訓,那么電腦模擬不僅能夠幫助課堂講授辦案技巧,而且能夠通過模擬實踐和重復在一定條件下的困難磨礪研修生解決困難的能力,應該是一種較好的方法。 
  關于培訓的師資問題,根據國外經驗和我國的實際情況,沒有必要安排專職培訓師資,一方面是因為經過近20年的發(fā)展,我國法學各學科都已擁有理論水平較高的知名教授,同時司法機關、執(zhí)業(yè)律師當中也涌現出實踐經驗豐富、理論造詣頗高的大批專家,應該說師資資源豐沛;另一方面,采用遠程教育的方法也使各地省卻了各自為營單獨聘請教師之累。并認為充分整合現有資源,遴選出一批適合職前培訓教學工作需要的專家、教授是我國職前培訓制度的特色之一。 
  在我國司法考試模式不會向德國模式轉向的情況下,培訓考核不宜太嚴格?茖W合理的考核內容應該是對研修生的知識考試、各階段實習鑒定、班級評價等因素的綜合考評,其結果要運用分數的形式表述出來,使得得到高分的研修生能夠籍此在就業(yè)中獲得更多的機會。 
  二、立法確立司法考試職前培訓制度 
  職前培訓制度是建立和完善司法考試制度的組織保障,其對法律職業(yè)人員的影響與司法考試同樣重要。開展職前培訓制度研究、設計職前培訓具體方案是迫在眉睫的工作重點。要想使理論上設計的制度轉化為現實中可操作的方案,需要修改現行的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從而明確職前培訓制度的法律屬性和地位。有人提出也可以由中央政法委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聯合發(fā)布規(guī)范性文件的形式推進這項工作。 
  針對職前培訓的經費保障問題,是建立和推進職前培訓制度過程中最大的困難。但對于如何解決這一難題學者的觀點有所不同。一種觀點認為,職前培訓的對象并非所有司法考試合格人員,僅限于已通過公務員考試進入了司法機關或準備進入律師事務所的司法考試合格人員,因此從國家司法考試——職前培訓——用人相結合的角度看,國家應該提供全部培訓經費。另外一種觀點認為,對于每年即將進入司法機關的研修生的培訓費應由國家撥付專項資金,而對于準備進入律師事務所的研修生的培訓費可以另行解決,原因是律師已是一個高度市場化的職業(yè)。也有人提出中國近代和西方國家的職前培訓經費大多由個人出資,我國也可效仿。也有代表提出了折衷的方案,即由國家補貼一部分,向研修生少收一些,否則開展職前培訓工作難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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